電子合同受法律保護嘛(電子合同也受法律保護)
電子合約能定義為兩方或各方被告間透過生物醫(yī)藥服務以電子的方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風險保障公法權利關系的協議。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B2C互聯網平臺持續(xù)擴張,發(fā)生在B2C互聯網平臺的合約糾紛越來越多。民法擴大了合約設立的定義范圍,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中因新方式的交易發(fā)生糾紛時也變得有法可依。
案例:甲在某交易互聯網平臺看到乙公布的二手貨品牌手提包,在互聯網平臺上與賣家乙溝通后,甲預付了500元訂金,隨即順利遞交供貨,后乙將該二手貨包交予快遞運送至甲的供貨地址。然而在運輸半路上,甲反悔不想買了,遂與乙聯系,表示不再購買該二手貨包。不料該手提包在運輸半路上遺失,一直尚未找到。甲是否還需繳付二手貨包剩余差額?乙是否需要返還甲的訂金?
民法第四百九十一條 被告采用信件、數據密電等方式簽定合約要求簽訂協議書的,簽訂協議書時合約設立。
被告一方透過互聯網等信息服務公布的貨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收購條件的,對方選擇該貨品或者服務并遞交供貨順利時合約設立,但是被告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第五百一十二條 透過互聯網等信息服務簽定的電子合約的標的為交貨貨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貨的,收貨人的收件人天數為交貨天數。
……
法官解析:該案中,乙在交易互聯網平臺公布二手貨包的行為構成要約收購,而甲順利遞交供貨時構成承諾的送達,甲與乙間的買賣合約已經設立,兩方均應依約履行,不能隨意解除。透過電子商務簽定的貨品買賣合約,若被告間未約定交貨地點與交貨天數,則完成交貨的地點為出賣人送貨上門,完成交貨的天數為債務人收件人之時。
該案中,二手貨包在運輸半路上遺失,債務人甲并未收到該二手貨包,乙未完成實際交貨。依據民法第六百零四條規(guī)定,賣方損毀、毀損的風險,在賣方交貨之前由出賣人分擔,交貨之后由債務人分擔,故該二手貨包損毀、毀損的包銷風險應當由出賣人乙分擔。因乙對甲所負交貨二手貨包的權利無法履行,甲對乙所負包銷繳付權利亦相應消失,所以甲不需要繳付剩余的差額,甲能請求乙退還500元訂金。
法官小貼士
互聯網購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記錄、聊天記錄等數據密電,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證明交易過程,并能隨時調取,雖然其存在方式上與傳統口頭合約不同,但民法明確規(guī)定了其屬于口頭合約方式,因此電子合約與傳統的紙質合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完全能憑網購記錄、供貨等電子合約作為維權的依據。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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